上诉人哈尔滨百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慧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慧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百慧达公司因资金紧张,先后多次向张*借款用于楼房开发。2011年6月1日,张*与百慧达公司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以下简称《6.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张*向百慧达公司实际给付700万元。同年7月13日,七台河市桃山区鑫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与百慧达公司签订了一份《7.13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0.33,张*为保证人。该借款到期后,百慧达公司未偿还,由保证人张*代为偿还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870,804.00元。同年8月1日,张*与百慧达公司签订一份《8.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3%,张*向百慧达公司实际给付260万元。同年9月1日,张*与百慧达公司又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以下简称《9.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3%,张*向百慧达公司实际给付806万元。以上四笔借款本金合计2466万元。
2014年5月4日,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慧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00万元,利息另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百慧达公司负担。原审庭审中,张*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百慧达公司给付利息23,082,316.00元,计算至2014年7月1日止,之后的...(本文书还有6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