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王**、被告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昌祺公司)、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河地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斯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魏**、王**、被告王**、被告金河地产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昌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2年4月22日至2013年11月10日,我们29名工人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由被告金河房地产发包,由被告昌祺公司承建,被告王**从被告昌祺公司处承包后雇佣我,欠付我劳动报酬5300元。劳动报酬没有按时发放给我们,2014年3月底,在锡林浩特市劳动局的组织下核对...(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