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汤*。
被执行人汤**。
被执行人李**。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太湖度假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迈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程公司)、汤*、汤**、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迈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建行太湖度假区支行本金8999999.89元,并支付利息421257.89元及罚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8999999.8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迈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建行太湖度假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71723元。三、汤*、汤**、李**对迈程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迈程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