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诉被告牛**、牛**、第三人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牛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牛**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牛**的委托代理人马**、牛**,第三人犇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被告牛**、牛**将他们经营的第三人犇牛公司整体出让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十几名受让人。经核算,犇牛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0元,截止2012年3月共积累1430000元的净资产,后以1430000元实际所有权益进行出售。2012年3月13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十几名受让人同意购买犇牛公司净资产,并向二被告支付了1430000元的转让金从而取得了该公司100%的股权。随后,第三人犇牛公司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郑州裕中犇牛运输有限公司股民证》。但二被告收取到转让金后,至今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牛**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答辩称,同意转让所持有的74%股权。
被告牛**答辩称:1、原告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第...(本文书还有4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