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发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程知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2012年12月到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梧州营业部工作,2013年7月与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梧州营业部解除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13日向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支付工资638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所欠双倍工资8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告于2013年7月与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梧州营业部终止劳动关系,则应在2014年7月之前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被告于2014年10月才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申请事项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虽然在仲裁申请书提到曾多次向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梧州营业部追讨欠薪,并到万秀区劳动监察部门和市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但没有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没有...(本文书还有5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