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贠清宾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约在2002年左右,被告贠清宾经原告西河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始使用位于原告村中心街南头路西的原村汽水厂。2010年5月16日,原告通知被告于当月18日以前搬出老汽水厂。但被告以其是租赁他人的地方为由,至今拒不搬出老汽水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涉及的土地位于原告村庄范围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块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他人享有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应推定该土地归原告村农民集体所有,原告有权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权利。对于该地块上的汽水厂房屋,亦按此作出推定。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