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淮南供电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时*、被告国网淮南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4年5月6日下午,原告***小区楼下,***小区落地变压器旁与人聊天,起身离开时,原告左眼被变压器伸出的铁架一角碰伤。后原告在淮南市晨光眼科医院接受治疗,虽然医院尽力抢救,但原告的左眼仍出现了失明的不幸后果。被告系此变压器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将变压器设置***小区且落地安装,其不仅没有注意安全明显标志,而且被告安装的变压器铁架子过低,达不到安全高度,伸出的铁架没有安全措施。原告是老年人,受伤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2638.49元;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期费用待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4月15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85967.57元(医药费...(本文书还有4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