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刘*山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太、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郭**、被告人刘*山及其辩护人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泌阳县条山铁矿8号矿系2008年整合到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3月19日,泌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原因,责令该矿立即停产停业。宋**、刘*山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安排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2010年3月22日凌晨,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条山铁矿5号矿在爆破作业时引发透水,造成巷道相连的8号矿6名工人被困井下,结果其中4人溺水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刘*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本文书还有4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