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他与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5年10月**日生育女儿**。由于婚前不够了解,自2008年开始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而且每次吵架双方都筋疲力尽。自2009年到2013年上半年双方一直处于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的状态,2013年起,被告搬到其父母家居住,原告也搬到父母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至今已达两年多。他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和,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女儿**目前已经9岁多,原告方的工作和家庭条件完全能够承担抚养的义务...(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