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
原告肖**与被告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委托代理人戴*、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胡**的朋友周*、田*因做生意需资金周*向他借款100000元,被告胡**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他向周*、田*支付100000元后,周*、田*随后向他出具了借条,被告胡**也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但借款之后,周*、田*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他多次向周*、田*催要未果,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他向被告胡**催要也未果。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