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人吴*、罗**、廖某的证言,被害人莫**、韦**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审讯光碟一张,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原告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门诊费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施救并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10000元给被害人覃某家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