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钱**出具借条一份,言*:本人钱**由于公司业务资金短缺,自2006年起,陆续多次私人向朱**现金借款,历年有归还及再借。截止今日,尚欠人民币总计为1,347,426元。现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定:从2014年3月开始每月还20,000元,2015年每月还30,000元,2016年每月还30,000元,余额在2017年底前还清。如有违反,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上海浦东法院处理。现原告因被告至今从未按约履行,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之主张。
另查明,1.2010年10月14日,被告钱**出具借条一份,言*:今借现金63...(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