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齐**诉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第三人重庆鑫奥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奥陶*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雅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元亮、人民陪审员晏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2011年1月,原告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向第三人支付了保证金350万元。2011年10月,合同终止。保证金应当全额退还。至今,原告收到被告退还的保证金130万元,另抵扣原告应付被告的钢材款120万元,被告尚*原告保证金100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第三人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庆华公司辩称:原告缴纳350...(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