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冬美诉被告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冬美的委托代理人相*、被告沈**以及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冬美诉称:2014年10月23日6时55分,于松江区三新路、文宇路口西南约20米处,被告沈**驾驶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与原告宋冬美乘坐的案外人姚西真骑行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姚西真无责任。沪c******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沈**,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