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4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虽然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和原审被告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为被上诉人唐**所指控的侵犯其的刊物《竞赛画报》的共同主办人,但是,实际主办人为原审被告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且其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根据原审被告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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