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新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嘉诚、人民陪审员覃初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忠担任记录。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赵**、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下简称被告第六项目部)是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设项目机构。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第六项目部签订《零料供应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沙石料,原告一直按约履行卖方义务。2014年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1027.5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文书还有4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