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诉被告陈**、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巴士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诉称,2010年12月14日,原告乘坐被告陈**驾驶的车牌为湘M******号小车时,该车与李*霖驾驶的车牌为湘A******号的公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与李*霖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发生无责任。后经住院治疗24天,并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3600元。另李*霖系被告湖南巴士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公交车系该公司营运车辆,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自...(本文书还有4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