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刘*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晚,原告吴**驾驶鄂q******号两轮摩托车从官渡口集镇由滨江大道左转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至光明大道交叉路时,与刘**停靠在光明大道交叉路口北侧路边的鄂q******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刮擦后,撞至公路培坎上,造成人伤车损的事故。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巴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到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医疗费2742.31元,后转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7491.26元,经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眼所受外伤为伤残8级。误工损失日为90日。原告转院、出院、鉴定复查共支付车费1450元、支付鉴定费1500元。原告2013年2月3日在巴东县官渡口镇太矶头新建城区购买住房一套,并常年外出务工;现右眼残疾给原告造成生活不便和精神损害。被告刘**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吴...(本文书还有5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