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因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8个月后登记结婚,2011年3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段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人生观和价值观相差甚远,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格格不入,常因家庭琐事陷入冷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根据月收入支付相应抚养...(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