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钟**、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钟**、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4年7月5日17时40分,被告钟**驾驶赣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叶**)在福清市城头南田村路段与被告陈**驾驶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原告林**、林**)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受伤的损害后果。2014年7月14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00232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钟**、陈**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林**、叶**、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福清市医院治疗。2014年11月3日,经福建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本文书还有3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