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蒙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人保财险蒙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王**驾驶皖sno221号小型轿车,沿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北关镇变电所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原告潘**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潘**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王**负该事...(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