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原告余**、吕*、龚**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沈**、何**、王**、刘**户籍信息各1份。证明本案原告及被告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a2:钟祥市丰乐镇沈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钟祥市丰乐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结案报告、钟祥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证明及钟祥市丰乐中心卫生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张*的证明、被告沈**名片等各1份。证明:1、龚**死亡时间、经过及原因;2、死者龚**与被告沈**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a3:钟祥市殡仪馆火化证、原告办理龚**丧葬事宜开支费用票据,金额4515元。
a4:证人张*出庭证词。证明2014年8月25日龚**等人为王**拆屋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被告沈**、何**辩称,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龚**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事实与理由如下:1、2014年8月,王**计划拆除旧房建设新房,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其侄儿王**。王**需要人工先行将旧房拆除之后再建新居,遂委托答辩人介绍人工去王**家拆除旧房,用工形式为点工,报酬为每人每天120元,由房主王**直接支付给劳务者。此外**房主王**给参与拆房的人工每人每天一包香烟,并提供午餐。2、答辩人沈**完成委托任务的方式是联系介绍人工,并未与任何人订立劳务用工合同,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主体。答辩人沈**接受委托后,将张*、杨*、龚**、何*、何**、赵**、沈**、沈传忠等9人...(本文书还有5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