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与被告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晓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秀壮、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隆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丰公司诉称:2007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20件毒纵农药,每件180元,合计3600元。2007年5月21日,被告在仅向原告支付1800元货款后,再次向原告要求购买上述农药,原告于次日向其发出200件毒纵农药。货物发至被告处后,被告采取将货物转移、对原告上门催收货款的业务员避而不见以及将联系手机关机等方式,故意逃避应向原告支付37800元货款的义务。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9月20日向汉寿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一直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