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秋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25日12时25分许,王*华驾驶原告所有的苏l×××××客车沿丹阳市行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丹阳市行政大道行政审批中心路口处,与王*英驾驶苏l×××××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华和乘坐在苏l×××××车上的李*红及庄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英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华承担...(本文书还有1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