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马*、张*、蔺*、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马*、张*、蔺*、叶**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环科院(原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是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环境建设影响评价乙级资质,环评室是环科院下属科室之一,主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收取环评费。2009年,由环科院办公室起草,经全院公示,后经环科院领导班子开会讨论及环科院中层干部开会讨论,环科院制定了《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于2010年1月正式下发执行,该管理办法确定环科院各室可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组人员的工作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项目经费,但未报昆明市环境保护...(本文书还有3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