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确认不履行送达复议决定书的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7日11时30分,原告在重庆龙头寺做好事,被告下属的龙头寺交通执法大队捏造事实,拒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栽赃陷害原告开黑车,非法扣押原告车辆且未于当天送达扣押凭证。之后,该大队又适用不同的法律非法延长扣押原告车辆。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复议。但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将该决定书委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龙头寺交通执法大队向原告送达。被告作为复议机关,其送达方式严重违法,应予确认无效。直至2015年3月17日在(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52号案件庭审中,原告才知晓该委托送达情况,原告提起诉讼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原告认为,被告的送达行为违法,主要理由: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载明的送达单位、送达地点、送达人均表明,该决定书系由龙头寺交通执法...(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