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梁**,委托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1日被告经全村村民同意,并召开群众大会,对村南老原荒地其中的130亩对外发包。经过投标,原告以每亩35元的承包价格中标,双方签订了《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为130亩,承包期限30年(自2001年元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合同生效后交2年承包费9100元,以后每2年的第一年的12月30日前向被告交清2年承包费,超过一个月不交承包费,被告有权收回承包地,终止合同。其他约定详见合同。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就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按时交纳承包费,投巨资开挖了鱼塘,架设了用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打了机井购买了养鱼设备,建造了房屋养鱼居住。由于近年来鱼的市场行情不好,连年亏损。去年鱼价上涨,被告听说该承包地有公司要征用开发,地面附属物(原告开挖的鱼塘...(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