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黄**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黄**诉称:原、被告是生意上的朋友。被告通过电话联系向原告收购吊瓜子,并约定了收购价格。2012年农历12月份,被告带车到二原告处,向二原告收购吊瓜子一批,货款当时未付清。经二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其拖欠二原告货款13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欠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借口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货款13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曹**、黄**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