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3日、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5年1月19日10时20分许,本人丈夫郭某驾驶蒙a******奥迪小轿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456km处时,不慎将路边张某的水罐撞坏后,又将路边停驶的胡某的蒙b******蒙b******陕汽重型半挂车撞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永安财保内蒙分公司投保了保期为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并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至今未予理赔。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250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149780元、鉴定费...(本文书还有4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