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强胜里4号。
上诉人陈**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3)大民(一)房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民二庭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晨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李*晨主审,公开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王**、王*印为兄弟关系,陈**为王**妻子。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强胜里4号**栋**间号为直管公房,使用面积16.5平方米,在房产部门登记的管理底卡中载明原承租代表人为王*才(王**、王**、王*印之父),后变更承租代表人为王*印,底卡中曾载明人口为1人,辈数为1辈。王**因离婚于1984年6月6日将户口迁入争议房,1985年6月27...(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