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与被告辽宁积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原马家店铁矿(以下简称积兴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敖*,被告积兴公司的负责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顾**,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鑫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0年7月向被告积兴公司购买铁精粉,因被告积兴公司缺少资金,又因先付款有价格优惠,我公司先付款后提货,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我公司从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11月29日给被告积兴公司汇入货款45864524.80元,其中,大部分货款汇入被告杨*(该人系被告积兴公司的矿长肖仿顺的女婿)的银行卡内。另,我公司为被告积兴公司在2011年9月7日和9月22日补交增值税税款821500.84元和667867.07元,2013年12月1日我公司为被告积兴公司代缴矿产资源税47150...(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