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了案件受理决定,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庆、程淑芳和李*组成合议庭,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还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8月16日、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鑫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0年7月,我受何**雇佣为其承揽的鑫锐公司建厂房。2010年7月21日,我在厂房下栓夹板时被房上掉下的一块夹板砸伤我头部。经辉县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本文书还有3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