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尹*、张**,被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郝**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刘*华购买登记在刘*华名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福园**栋**门204号房屋,价格为40万元,合同已履行,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13日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梁**与案外人刘*华原系继母子关系。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福园**号房屋自2005年2月23日登记在被告梁**...(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