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祝鸿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后于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2月**日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现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由双方按实际开支各承担一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口信息及原、被告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的基本身份情况;
2、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已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
3、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及双方手机通话内容摘抄件,用以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及被告现经营一餐馆情况;...(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