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宇龙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宇航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主审)、代理审判员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航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宇航公司是宇龙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前占该公司86.71%的股份,自然人白颖占16.29%股份。2005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99万元增加为749万元,张**为新增资股东,宇航公司所占股份下降为44.59%。并以此决议进行了公司增资变更登记。宇龙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最大股东宇航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宇航公司公章,伪造公司决议,并以此决议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侵犯了宇航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2005年11月18日宇龙公司对张**的增资行为无效;2、判令宇龙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撤销与本案相关的工商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宇龙公司承担。
宇龙公司答辩称:一、宇航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诉讼理由,在诉讼程序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陈*无权代表宇航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二、宇航公司、白颖未向宇龙公司实际出资,是宇龙公司的名义股东,张**为宇龙公司实际出资人,宇龙公司为张**所有。三、宇龙公司与宇航公司、张**、白颖增资增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宇龙公司增资增股行为实际履行,程序合法,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四、现宇龙公司已经被案外人辽宁超越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并收购,其行为是案外人善意取得,宇航公司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检材”和“样本”不具有真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请法院驳回宇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答辩称:同宇龙公司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3月15日,由宇航公司与自然人白颖共同出资399万元成立了宇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宇航公司投资3...(本文书还有8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