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日,被告王**向我借款20000.00元,用于购车,约定2014年12月6日还清,被告已还1000.00元,剩余190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00元。
被告王**、王**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二被告在开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日,被告王**向原告...(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