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3年春季被告向我借款1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据一枚。因被告没钱偿还给我,2007年4月13日经结算被告重新给我出具了金额为20036.00元的借据一枚,原借据我就给了被告。当时约定月利率是20‰,但被告书写借据时写的是0.02分,当时我也没有注意到。此款本息至今未给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20036.00...(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