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世纪华泰公司辩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松陵公司依据其与被申请人世纪华泰公司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仲裁条款,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松陵公司认为因世纪华泰公司原因,造成施工中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调差。提出如下申请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由于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因人工及材料调差而实际多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2、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世纪华泰公司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按建筑面积结算,每平方米包死价980元,后为备案的需要,又补签了正式的格式合同,补签合同约定总价款13,805,600元,该合同价款是14,087.35平方米×980元/平方米计算来的。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申请人开具了工程款发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除保...(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