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与李**于2014年5月3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9日,程*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万元转入李**账某,同日,李**将22万元转入案外人账某,用于购买二手车辆,后该车辆未购买成功。2014年7月,李**出资购买一辆品牌型号为宝马wbawx310小型越野客车,并登记在李**名下。2014年10月,程*向李**提出分手。因程*认为程*与李**已经分手,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李**返还11万元。
原审审理中,程*自认程*曾向李**借款5,000元、李**为程*购物花费5,...(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