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忠星(主审)、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孟**及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于2004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影响夫妻感情,孟**自2014年5月开始离家出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王*诉至法院要求与孟**离婚,孟**表示...(本文书还有11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