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人程真春无证驾驶一辆三轮汽车,沿桐柏县朱*乡至金矿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朱*乡中心小学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李x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真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x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6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真...(本文书还有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