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阳光财险公司)、被告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陈**于立案当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对外委托,2015年8月3日收到漯河宏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被告郑州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吕**的委托代理人弯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14年6月7日13时40分许,原告陈**无证驾驶无号牌带斗四轮拖拉机,由西向东行至舞阳县莲花镇沙河堤三官庙村堤坡路口左转下堤坡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吕**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遇,在躲避过程中带斗四轮拖拉机翻入堤下,造成原告陈**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投有保险,故要求...(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