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10时5分,在s335线新野县上港乡蔺湾路口西100米处,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豫g******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人冯*某发生碰撞、碾扎,造成冯*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冯*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