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代理审判员李*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一审法院诉称:王**于1979年4月分配到辽宁大学工作,但辽宁大学一直未正式安排工作。1984年1月21日,辽宁大学让王**报到上班,当年1月23日辽宁大学以王**长期旷工和患精神病为由将王**除名。根据我国劳动制度和档案制度,无论什么企业,即使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职工档案在单位,仍视为单位职工,与在职职工享有同样待遇。故请求法院确认王**与辽宁大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979年4月至今),诉讼费由辽宁大学承担。
辽...(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