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法定代理人张**。
以上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市普陀区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与被告吴**、被告张**、被告上海尚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健民独任审判。同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吴**、被告张**、被告上海尚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吴**、被告张**、被告上海尚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被告张**、被告上海尚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被告吴**系同乡,被告吴**与被告张**系夫妻。2009年8月,被告吴**因支付购房首付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借款300000元、2012年1月26日借款500000元、2012年12月14日借款200000元、2013年6月19日借款600000元、2013年9月17日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吴**。被告吴**自2009年8月23日借款起每月按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6月9日...(本文书还有6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