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张**于2014年12月9日向我借款139000元,约定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被告王**为担保人。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不能按约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39000元,并偿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张**辩称,2014年2、3月,我和王**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当时给王**卡上打款95000元,借条是我出具的,王**为担保人,每月17号**号给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从2014年6月开始,被告每月给原告支付利息7000元一直到10月。2014年12月19日,与原告协...(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