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
被告阮**。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丽园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丽园支行)与被告何**、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请。原告招商银行丽园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丽园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何**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何**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的购房贷款,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04%,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按日计收复息。何**以...(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