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8年1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将本市四川中路xxx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16000元,租期内房屋的水电煤、公房*金等均由被告负担,租赁期满后被告要恢复房屋原样,否则扣除押金三千元。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拖欠公房*金、煤气费等未支付。2014年8月、12月,原告两次致函被告,告知期满不再续约,但被告不予理睬,拒绝返还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迁出本市四川中路xxx号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为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