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陆**、马**、王*辩称:1、四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是受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在本案争议的房屋中负责看管厂房,根据合同法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本案争议的房屋是天鹏电子有限公司基于房屋转让协议而合法占有的,即使房屋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解除,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助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由此看出本案解除房屋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和天鹏公司,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应该是天鹏公司;3、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收取了天鹏公司的过户费和部份购房款,天鹏公司合法占有原告交付的房屋,现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所以双方应该同时履...(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