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许**与被告中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359元,购房总价为715642元。期后,二原告在验收交接时,发现涉案房屋入户门及过道存在严重的设计瑕疵,涉案房屋入户门与相邻房屋入户门之间距离过近,过道宽度过窄,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使用与通行,且还危及人身安全。涉案房屋入户门及过道设计存在妨碍正常居*使用的质量瑕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交付的房屋入户门及过道设计不符合相关的规范,也违反合同中对商品房质量的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二原告房屋价款19077元(房屋面积3平方米的房价款)。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其所开发的“中奥-名***小区房屋(包括涉讼房屋)不存在设计、质量问题,不存在瑕疵。2、该案的法律关系是相邻权纠纷而并非合同...(本文书还有4525字未显示)